(三)对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电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与受端电网企业协商确定送电价格。
(四)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地区不得自行改变峰谷电价的时段和电价标准。未按规定执行的,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三、严格执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政策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
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凡符合环保规定建设并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其全部上网电量执行我局批复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我局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二)享受脱硫加价的发电企业必须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未同步运行脱硫设施的,由我局扣减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并上缴财政,其他部门或电网企业不得扣减。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投运率在80%以下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三)考核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投运率按年度进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
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应会同省级电网企业每月计算辖区内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月投运率,于每月初报我局。我局根据省级环保部门和电网企业所报的各月份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计算年度投运率,于次年初根据年度投运率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上年度脱硫电价扣减及处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