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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我省电价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我省电价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价发〔2011〕9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厂: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价管理政策,规范我省电价秩序,充分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加大对电价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131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取消优惠电价政策

  (一)按照国家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要求,我省已取消了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电网企业及各类用电企业要严格执行我省目录电价及相关规定。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电网企业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

  (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进行规范。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规定电力直接交易的对象和电价标准。未经国家三部门联合审批,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政策

  (一)统调机组上网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所有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国家规定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风电、光伏发电及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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