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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备案样品经核对与配送、使用环节抽验样品不一致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医药采购中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先在我市部分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生产企业开展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试点。试行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

  附表1:
  供货药品样品目录清单
  供货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供货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标示生产企业

 

备案样品名称

规格剂型

样品数量

批号

批准文号

备案样品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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