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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食药监稽〔2011〕292号)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天津市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天津市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做好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市增补品种,所称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是指基本药物供货企业将供货药品样品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样品清单)和供货药品样品实物(以下简称备案样品),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备,并将备案样品按照要求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过程。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负责本市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的管理工作,各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备案样品的核实和封存工作。
  第四条 基本药物供货企业应在市医药采购中心确定供货品种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将备案样品送至指定的存放地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基本药物供货企业报备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样品存放地点所在辖区监管部门,各相关监管部门对供货企业报备的样品清单与备案样品进行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样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生产企业、备案样品拟存放地点等。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发给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回执(见附表3),并将备案样品加贴封签(见附表2)后存放到符合备案样品保存条件的仓储区域。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辖区分局及市局相关处室在完成现场核对工作后,应及时将现场核对结果反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备案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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