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会展办无锡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18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会展办《无锡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无锡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市会展办
(2011年7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我市举办的会展活动的统一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促进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服务以及形象的展览、展示,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商品交易、信息交流等形式的商务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会展活动及其相关管理、经营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会展活动坚持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市场运作、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 市会展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提供会展信息等服务,引导会员及会展专业企业规范经营。
第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举办60日前到市会展办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会展活动的备案登记表(见附表)。
(二)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举办会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包括会展活动的名称、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招商招展计划、收费标准、银行帐号、组(筹)委会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四)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的会展活动,要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及书面合同,至少明确一家单位具体负责会展事务。
(五)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或开展的会展活动要提交联合或者委托举办协议、合同及境外机构的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