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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规范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不压缩合理工期,不随意压低工程造价,确保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到位,在工程建设手续齐全后方能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在发包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施工企业施工。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严格按合同约定在岗履行职责,确保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建设单位应保证监理企业合理取费,监理费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费率的80%。建设单位必须将地基与基础工程、深基坑工程纳入总承包范围,不得单独发包。

  四、完善工程项目负责人押证制度。加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中标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不能正常到位现象。建设部门在办理项目中标通知书时,将中标企业承接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证书原件押存,待该工程施工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证手续。对项目负责人证书弄虚作假的,由建设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加强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及大型机械的备案管理。实行主要建筑原材料、构配件进市备案管理制度。对进入我市的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才能投入使用。建立建筑用钢管、扣件进场检测制度,严格执行大型建筑机械登记备案制度,从源头上减少施工安全隐患。

  六、实行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市场限入制度。对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市场限入。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半年内不得进入无锡建设市场;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一年内不得进入无锡建设市场;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永久不得进入无锡建设市场。

  七、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对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工程项目及相关责任单位,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限制其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直至取消资质。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不良行为记录,直至对其实行市场限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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