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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期使用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期使用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11〕116号)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期使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期使用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当前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届满后延期使用的管理工作,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使用期届满的,其经营者可以申请经营权延期使用。

  二、经营权延期使用规定

  (一)经营权实行有偿有期限延期使用。延期使用期间的有偿使用费按照每证每年8000元征收;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二)经营权延期使用的具体时间根据其客运出租汽车使用年限确定。经营权使用期届满后,其客运出租汽车使用未满5年的,经营权可以延期使用至客运出租汽车使用满5年;使用已满5年的,其客运出租汽车必须退出客运出租经营市场后,按照新投入的客运出租汽车使用年限确定经营权延期使用时间,但最长不超过5年。

  三、申请经营权延期使用条件

  (一)客运出租汽车技术条件、营运设施、服务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要求。

  (二)经营者在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质量信誉考核中等级达到A级以上。

  (三)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开业条件,并持有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经营权不予延期使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权使用期届满后不予延期使用:

  (一)在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质量信誉考核中被评为B级,处于整改期内使用期届满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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