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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11年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11年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2011年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2011年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实施意见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保障适龄少年接受初中义务教育的权利,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分配工作,在尊重学生个人选择意愿基础上,确保每一个小学毕业生按时升入初中学校,依法接受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二、 组织领导
  成立2011年太原市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俊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建中(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兆兴(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张政春(市纪委常委、纠风办主任)
  荆俊杰(市教育局副局长)
  杨桂梅(市财政局副局长)
  南孟广(市物价局副局长)
  白少敏(市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荆俊杰(兼);副主任:顾埃荣(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处长)。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以县(市、区)为主”。由市领导组统一领导,市教育局统筹协调、跟踪监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民办初中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三、工作原则
  (一)公办初中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入学原则。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任何学校不得突破招生规模、不得超班容量;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和举行招生考试。严禁违反规定跨县(市、区)在公办初中学校之间择校。
  (二)坚持“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原则。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按照市统一要求,实行学生及监护人自愿报名、学校按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的工作体制。任何学校不得以储备金等名义集资,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初中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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