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经办管理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统一经办规程、统一管理方式、统一服务标准。要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便参保人登记、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信息。针对城乡居民流动性大的特点,要制定方便参保人员登记和缴费的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参保登记既可在户籍所在地也可在居住所在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可在全区范围内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
各级政府要积极整合现有城乡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机构建设和资金设备投入,完善民生保障服务体系,推进乡镇(村)、街道(社区)民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托乡镇(村)、城镇街道、社区民生服务中心(站)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的初审、待遇领取等工作,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三、制度转移接续
(一)本意见出台后,各县(市、区)按照本意见规定引导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并计发待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9号)停止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本区内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缴费;参保人员跨省(市、区)转移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只能参加一项社会养老保险。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国家、自治区转移接续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先前参保的个人账户资金暂时封存,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统一政策后,再行办理。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高龄津贴、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四、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自治区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