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呈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函
(宁政函〔2011〕116号)
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农保试点经验交流会精神,建立健全覆盖我区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
社会保险法》及《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现报上,请予核准备案。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覆盖我区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
社会保险法》以及《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能转移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合并实施的原则;
(三)坚持基金筹集与政府、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区22个县(市、区)同时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