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用工企业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申请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报县(市、区)民政、房管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市房管部门备案。
企事业单位职工申请本单位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家庭(申请人)向企事业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所需材料,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事业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公示。认定的保障对象名单和有关资料统一报所属县(市、区)民政、房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建管中心编制配租方案,报市房管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紧张时,保障对象由市住房保障建管中心通过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企事业单位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事业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所属县(市、区)民政、房管部门备案后组织配租。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员的,可优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和处分权。
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企事业单位全额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有,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房管部门不再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国土部门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分割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保证正常使用、管理和维修的基础上,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房管部门综合考虑同类区域租金水平确定,并按市场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规定纳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经费、维修维护资金及空置期物业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