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民政、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部门应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确定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尚未获得实物配租、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尚未退出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时,应退出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需紧张时,可以按照“有计划、分步骤”原则实施保障。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可先行解决本市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逐步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本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供应本单位职工。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提出,报县(市、区)民政、房管部门核定。符合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应予优先。
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供应对象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事业单位确定,报县(市、区)民政、房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本、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暂住证和原户籍证明)、当地公安部门认定材料;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提供);
(四)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五)住房情况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