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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出资改建或改造的市直管公房;
  (四)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建的公寓、宿舍;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 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包括筹集的廉租住房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
  (三)贷款;
  (四)债券;
  (五)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自筹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分散配建相结合方式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会同市国土、规划、房管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从国有土地储备地块中择选周边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的地块,或在适宜地块中单独、成规模选址,作为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并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出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出台后的新建住房项目,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但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市规划部门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要单独划出成幢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市国土部门在供地时单独划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建成后由政府回购。
  不宜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单位按应配建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资金。易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专户,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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