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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
(乌政办〔2011〕29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推动创业促进就业暨创建创业型市(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和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创业带动就业是推动新时期就业格局变化的重要手段和改善民生必然选择,也是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进一步民生改善、维护社会稳定的的重要保证。2009年,我市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为全国首批82个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之一,2009年8月,我市印发了《乌鲁木齐市全面建设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乌政办〔2009〕200号文件),两年多来,按照国家人社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各区(县)、各单位迅速落实,扎实推进,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区(县)、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以及创业促就业工作的认识,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全面推进乌鲁木齐市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和创业促就业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以开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抓手,努力形成齐抓共管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新局面
  (一)加强领导,确保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顺利进行。各区(县)要继续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部署工作,狠抓落实。要尽快成立创建创业型城市及创业促就业组织领导机构的专门工作机构,集中办公,专门负责创建工作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宣传推进等工作,推动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县)要把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和创业促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规划、同监督、同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促进创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经委、商务、建委、教育、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把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和创业促就业工作作为保稳定的第一工程、保民生的第一要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日常工作重要位置;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组织的优势,大力开展创业宣传、扶持与服务活动;各金融服务机构要继续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和中小企业放贷力度(具体职责见附件)。
  (三)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今后一个时期,各区(县)要把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创建创业型城市为抓手,以鼓励更多劳动者创业和带动就业为目标,努力开创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新局面。“十二五”期间,我市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总体要求是:以努力实现全民创业为目标,每年扶持1.5万名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6万人就业;今后5年创业人数新增数每年都较上年有10%以上的递增;以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抓手,全面建立促进创业的“五个体系”(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目标考核体系)。到2012年,健全市级、建立区(县)级“五个体系”,全市建成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一条街合计20个,建立农村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园区合计5个,全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通过考核评估和验收。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用一年半时间,提高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水平,完善健全“五个体系”。到2015年,全市全面建立“五个体系”,使全市创业政策和体制环境不断完善,创业环境满意率不断提高,创业活动更为活跃,市场主体明显增速,经济发展和就业增加贡献率明显提高,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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