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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的指导意见
(粤府函〔2011〕2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各类工业园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等)的监督管理,促进工业园区健康、集约和可持续发展,积极培育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和区域经济增长极,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工业园区规范化管理

  (一)依法依规设立工业园区。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设立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的设立、变更、扩园等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符合环保政策要求,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变更和扩园,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业集中发展区命名为工业园。

  (二)落实工业园区清理整顿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业园区的清理整顿和督查工作,全面清理未通过国家审核公告或未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对涉及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自行命名的各类工业集中发展区,在未获国家和省批准认定前不得加挂各种园区牌子、不得成立专门管理机构、不得以产业转移园或其他工业园区名义对外开展招商活动。

  二、严格工业园区用地监管

  (三)加强规划管理。工业园区所在地政府要抓紧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按批准的规划推进园区建设,引导园区有序开发。工业园区用地的征收、使用要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工业园区所在地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确保园区开发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加强闲置土地监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业园区的闲置土地查处工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政府平整未建、没有具体项目的用地,所在地政府要加快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切实提高园区土地利用效率;对已有具体建设项目,但由于非企业原因造成项目难以开工建设的,要采取部分开发、等价置换、退还地价款、按付款比例折算地价或有偿收回等多种方式妥善处置;属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要根据土地闲置年限,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收取土地闲置费、责令用地单位限期开工建设、依法收回土地等多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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