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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0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我区煤炭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内涵,是切实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 加快煤炭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区煤炭新型工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力度,引导各地、生产建设兵团通过煤炭产业升级和企业兼并重组,优化煤炭产业组织结构,提升企业规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目标
  各地(州、市)、生产建设兵团通过实施煤炭产业优化升级,到2015年除喀什、和田、克州三地州和巴州、阿勒泰等地(州)的边远缺煤县(市)外,我区主要产煤地(州、市)、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煤矿企业的总规模(指煤矿企业独资或控股的煤矿总产能,包括该企业在本县(市、区)内的及跨县(市、区)或跨地(州、市)的独资或控股的所有煤矿的总产能,设计能力45万吨/年及以上的现生产煤矿按核定能力计算,新建和改扩建矿井按设计能力计算。以下同)应在120万吨/年及以上,同时煤矿企业所属煤矿的单井设计能力不低于45万吨/年。其中准东、吐哈、伊犁三大煤炭基地煤矿企业的总规模应在600万吨/年及以上,库拜煤炭基地煤矿企业的总规模应在180万吨/年及以上。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各地建设1000万吨/年及以上和亿吨级的大型和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二、加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力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发改委要高度重视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工作。要深刻认识煤炭产业优化升级,不仅是煤炭资源的整合、矿井的联合改造、提升单井规模和淘汰落后小煤矿,更重要的是通过煤炭产业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实现人才、资金、技术、管理等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自治区积极支持和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以及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的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鼓励在被兼并煤矿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鼓励各地跨县(市、区)或跨地(州、市)组建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兵、地融合,组建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煤、电、运等一体化经营,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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