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不设暂定价项目。
第二十七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的重大或特殊项目,为提高评标效率和评标质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建立评标答疑制度:项目评标时由建设单位、工程设计人员、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等组成答疑小组,在评标现场解答评标专家提出的有关问题,答疑小组成员不能同时担任评标专家,不能查阅投标文件,也不能对评标发表任何意见。
第二十八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招标。
依法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由招标人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选择符合招标文件条件的承包人,并按本办法工程合理价的定价原则确定合同价格。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须从设区市的工程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满足条件的可申请异地抽取。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取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五年以上或取得高级职称以上)。招标人的代表不具备评标专家相应条件的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设立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实行评标质量反馈制度、评标专家工作质量跟踪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同时在工程交易中心及相关网站上进行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依法分包的,应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岗位必须由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