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发包价格应按照国家现行收费标准,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控制价及工程合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采用综合评分法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实行招标控制价招标。
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投标截止7日前向投标人公布。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审核的,经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截止前7日向投标人公布。
在备案时发现招标控制价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核的,责令责任人整改,责任人未按要求整改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公布。
(二)采用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的,中标价应为工程合理价。
工程合理价=招标控制价×合理定价调整系数
其中,招标控制价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合理定价调整系数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最新发布的同类工程造价调整浮动系数,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工程合理价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在投标截止7日前向投标人公布。
投标人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或工程合理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标人提出,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予修改,并在规定网站上公布修改后的招标控制价或工程合理价。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审核能力的,应当委托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责成编制和审核单位改正。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第二十五条 施工招标推行工程总承包,专业工程需单独发包的,须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