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工程设计范围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生产或安装的设备和材料。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
预选承包商是指通过预选承包商资格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列入预选名录内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或企业。国有投资工程的投标人或承包人应当是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机构或企业;实施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分包单位。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按统一条件选择的预选承包商名录,每次不应少于30家,并书面报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六条 国有投资工程的发包实行以下方式:
(一)施工发包: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发包,必须公开招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发包,必须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确定中标人。因不良行为受到处罚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此类项目的投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且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发包,由发包人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直接确定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在本自治区内积极参与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的企业。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的合同价格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工程合理价的定价原则确定。
(二)监理发包: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监理发包,必须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确定中标人。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且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监理发包,由发包人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直接确定承包人。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监理的发包也要进行公开招标。施工、监理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