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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1修订)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市专利奖一等奖表决结果以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市科学按术进步奖二等奖、市专利奖二等奖表决结果以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议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

  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并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人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异议作出处理。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授奖。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决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完成人,不得作为当年评审委员会成员。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收受贿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五章 授奖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视贡献奖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奖金,具体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市专利奖单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l万元。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可以对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总数和奖金数额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利奖获奖项目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属组织完成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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