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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1修订)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大中型企业;

  (三)驻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五)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六)行业协会、学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五)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且依法保密不予公开的。

  第十三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存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推荐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推荐单位或个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到推荐材料。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自学科(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进行初评,并将获奖人选或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学科(专业)评审组获奖建议以会议形式、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议。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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