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专利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5项。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直接参与的主要完成者,特等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
市专利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推动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事业和软科学研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五)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前款第(四)项奖励只授予组织。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市专利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三)具有先进性、创造性;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三章 推荐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
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