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2011〕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形成全市严查严控违法建设合力,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加快国家中心城市的建设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违法建设认定及查控责任主体
(一)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含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按照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认定,如果按照查处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构成违法建设的,则不认定为违法建设。
(二)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守土有责”的工作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特定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分管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各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签订年度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作为追究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
城管执法、国土房管、水务、交通、林业和园林等部门是查控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部门;规划、发展改革、经贸、公安、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文化广电、卫生、城市管理、工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出租屋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是协助查控违法建设的协作责任部门。上述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其部门的行政首长(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分别是该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社应当管理好其具有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不得参与、协助、纵容、包庇、支持违法建设行为,切实履行守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