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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建法〔2011〕701号)


委机关各处室、各相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实施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法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决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综合裁量原则,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和客体、以及主观和客观等因素,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基本相同。

  第六条 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负责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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