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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推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民营、私营、民办非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其他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及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手续,继续按时足额为在职在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缴存。已中断缴存的,应尽快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三、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承担和缴存方式;未明确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企业缴存。
  四、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先进入、再提高”的原则,将2011-2012年作为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单位和职工各为8%,以后逐步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
  五、各地要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对已经正式投产、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特别是拟将上市企业、重点骨干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要率先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在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工龄较长的职工中先行建立,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全员范围。对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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