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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

  第十一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因业务需要在甘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只能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已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单位在我省的勘察设计业务均需通过其分支机构承揽,不得再以其它方式在我省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二条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须以总院(公司)名称承接业务、签订合同、收取费用、对外报审、发送勘察设计文件等,项目的技术、质量等由其总院(公司) 负责。
  第十三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分支机构登记考核要求:
  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在我省已办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3、近一年来在我省备案承接的中型以上(含中型)项目不少于3项;
  4、常驻甘肃的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工程设计的单位,其常驻的各专业技术骨干(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人数应达到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最低人数要求的50%以上。从事多行业设计的单位,人员按资质标准中规定的人数及配备比例累加计算,各专业配置人员不得少于1人。分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工程勘察的单位,其常驻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技术队伍级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骨干,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名。分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分支机构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技术人员应与总院(公司)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
  5、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技术骨干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6、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其中工程勘察类分支机构,应有满足工程勘察所需要的主要设备(如钻机、物探、原位测试仪、土工试验设备、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GPS定位系统等)。需试验室完成的检测检验化验等项目,必须有与其勘察资质相适应的具有相应试验资质的试验室的合作协议;
  7、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8、市场行为规范,近两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分支机构登记考核时应提供《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分支机构登记考核表》及其相关附件。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1、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和人员任命文件及法人委托书;
  2、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函(或行政处罚记录查询报告);
  3、《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生成的备案人员名单(系统开通该功能时提供);
  4、分支机构在甘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在甘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常驻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常驻非注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社保证明的工作单位名称应与备案单位(总院、公司)或所登记的分支机构名称一致,事业单位的勘察设计人员,可提供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8、上一年度在甘承揽项目清单和参加工程设计保险的证明及下一年度在甘拟承揽的项目纳入本单位已参加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证明(由保险公司出具);
  9、分支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10、其他必需的有效证件和材料。
  以上要求报送的原件经查验后当场退回,复印件留存,复印件均应加盖勘察、设计单位的公章。
  第十五条 对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的分支机构登记考核实行按年度考核管理方式。首次考核受理时间依据勘察设计单位申请确定,再次考核时间与省内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检查同步受理。
  第十六条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的分支机构,在登记考核有效期内办理项目备案时可简化提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附件材料,第1、2、5、9项材料可免于提交。《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甘承揽勘察设计项目备案申报表》及附件中第4、6、7、8、10、11、12项材料或复印件可以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即为有效。
  第十七条 《备案书》是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开展勘察、设计活动的依据,应在参加相关经营活动和勘察设计文件报审时出示。在报批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文件时,随附件上报《备案书》的复印件。未取得《备案书》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及对外发送勘察、设计文件的,将按违规开展勘察、设计活动查处。
  各市(州)及有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备案。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取得《备案书》后的20日内将《备案书》原件一份附函送达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接收回执。
  第十八条 《备案书》所列勘察、设计人员,因工作变动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他主要事项变更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设计审查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不得接受无《备案书》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 省外在甘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 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必须参加本项目勘察或初步设计审查会议、施工图审查意见交换会议、施工交底会议及阶段性质量验收等重要质量管理节点工作,并对有关审查和检查中提出的重要问题进行必要的现场沟通、及时整改。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单位派遣熟悉项目情况的院(公司)级技术负责人代替参加。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相关勘察、设计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批、审查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前和有关质量监管、检查活动中,应查验其《备案书》,并对备案所列的各专业勘察、设计人员进行核对,严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使用《备案书》所列名单以外的人员或冒名进行勘察、设计活动。
  《备案书》所列勘察、设计人员的名单及本人签名,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查询,也可登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gsjs.com.cn)主页的“勘察设计”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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