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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


  (一)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二)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二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

  (二)提供合法、真实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三)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二)发现受援人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不履行义务严重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终止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中止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隐私;

  (四)不得利用法律援助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没有规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事项发生地、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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