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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


  (一)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二)涉及虐待、遗弃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

  (三)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第七条 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的经济困难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市(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现状、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和法律援助的供求等因素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年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下列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免于审查: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

  (六)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人员;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八)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和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九)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十)途经本省因突发事件或者特殊情况需要援助的人员。

  第十条 法律援助采取下列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诉讼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五)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第十一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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