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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1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运行、地震灾害防御基础工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准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新技术推广应用、地震群测群防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部署、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民政、财政、教育、卫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科技、广电、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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