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在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保障的基础上,2011年特殊病种的保障范围扩大到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地要将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水平,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调整住院报销医保政策。
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各设区市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合理调整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2.全面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原则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5%左右,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设区市为城镇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可以采取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办理等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具体报销比例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一)加强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转诊的支付政策。加强区域间医保经办机构协作,参保居民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办法,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做好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服务工作。
(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结合门诊和住院的特点,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办法,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严格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优势,积极推广使用稽核软件,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诊疗多维数据监督。要加大对欺诈、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研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