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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尽快按规定将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所在地财政补助范围。

  (二)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保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分类制定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2011年参保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鼓励居民多缴费,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各设区市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稳步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1.建立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的保障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1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设区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具体结算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已列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医疗机构中选择,启动阶段,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2011年当年大学生日常医疗继续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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