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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11〕1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1〕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使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各地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方便居民依法主动缴纳和自动续保。

  二、落实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补助比例统一为80%、60%、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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