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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四、主要任务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二)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学习、教育活动。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
  (四)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五)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困难。

  五、试行范围

  全省所有县(市、区)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全部或部分条件具备的乡镇(街道)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年内全省所有乡镇(街道)要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指导全省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的实施,检查、考核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情况。各市、县(区)、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村(社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

  1.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牵头组织工作,认真履行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协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监狱管理部门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需收监执行的及时收监执行。司法所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主动加强与公安派出所的沟通衔接,定期通报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共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监督管理。

  2.人民法院。依法适当扩大非监禁刑和假释的适用,对于犯罪较轻又必须判处刑罚的案件,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尽量不适用监禁刑。对于在服刑过程中符合假释条件的,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假释。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可依职权委托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将有关裁判文书及时抄送当地社区矫正办公室。对在矫正过程中表现突出,矫正效果良好的,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经查明属实,依法减刑;对于在矫正过程中不接受改造,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撤销缓刑或者假释,收监改造;对于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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