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办字[2010]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江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月25日
江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
社区矫正是将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江西进位赶超、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三)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四)坚持专群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
三、适用范围
我省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下列5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