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办函〔2011〕4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我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索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平价商店建设(以下称“三项建设”),在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稳物价保民生的重要作用,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集工作

  (一)扩大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规模。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求,扩大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规模;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地税等部门,制定今后3年(含今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目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并力争每年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尚未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级以上市,须于今年年底前设立。

  (二)拓宽价格调节基金征集渠道。各地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地实际,采取向社会征收或由财政统筹安排的方式筹集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其中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其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和缴纳义务人统一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由经营者承担,各地要切实防止将缴纳义务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给消费者。行业和企业主管单位应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予以支持(省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三)加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力度。价格调节基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价格调节基金申报、核定、减缴、免缴和缓缴的相关政策,依法据实核定应征数额。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应征数额开展代征工作,应收尽收,加大欠费催缴力度,对逾期未缴交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连续2个征缴期拒缴或欠缴的,物价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