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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建管[2011]6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安委〔2011〕2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般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促进事故防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 号),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安委〔2011〕2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为“工程”。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一般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是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限期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制度。

第二章 范围和主体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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