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实际运行中影响许可工作效率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步骤
(一)梳理阶段(2011年7月底前)。各主办机关对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涉及到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逐项进行梳理,填写《前置行政许可事项梳理表》(附件1),于7月底前报省政务公开办公室。
(二)自查自清阶段(2011年8月底前)。省政务公开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各主办机关梳理的情况汇总后,发相关前置许可机关,由前置许可机关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清理意见,填写《前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2),于8月底前报省政务公开办公室。
(三)审核公布阶段(2011年10月底前)。省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等对前置许可机关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履行法定程序后,由省政府向社会公布。
(四)贯彻落实阶段(2011年11月底前)。各部门、机构以公布的结果为依据,逐项修改编制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条件、所需材料、办理环节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公布的前置许可事项实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部门、机构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清理要求
(一)清理和规范前置行政许可事项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的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到不虚报、不漏报,顺利完成清理工作。
(二)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办理时限必须与法律、法规或省政府规章的规定相一致。清理上报时,请注明设定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条款,以便于查对。
(三)前置行政许可事项中含有需中介服务等机构提供评估、检验、鉴定等结论,需下级政府或组织提供证明等情形的,必须注明具体要求。
附件1
前置行政许可事项梳理汇总表
主办机关
(盖章)负责人
(签字)日期
主办许可
项目名称
| 前置许可
项目名称
| 前置许可
机关
| 要求前置许可的依据
| 主办机关建议
(保留或取消或优化)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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