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和规范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1〕113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务公开办公室、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制定的《关于清理和规范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
清理和规范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改进政府服务,打造透明、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服务“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大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为: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涉及到的全部前置行政许可事项。本方案所称前置行政许可事项,是指某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依法准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时(以下简称主办机关),必须以另一个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许可为前提条件(以下简称前置许可机关)。
二、清理依据和标准
(一)清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要依据第
十四条、
十五条、
十六条规定。
(二)清理标准:
1.没有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依据设定的,一律取消。
2.对虽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依据,但与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五条、
十六条规定不符的,应提出取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