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巢政办〔20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市政务公开领导组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本级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务公开办会同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社会评议。县区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本级监察部门负责本县区(含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
《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
《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是否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