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类学校、建筑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所开办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食堂管理者和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规范管理和操作过程,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边报告、边调查、边处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危害后果。并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预防为主、实事求是、依法科学、及时准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及时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六条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生场所,结合本市实际,将食品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且影响范围跨2个以上辖市区的;
2.造成3例及3例以上死亡的;
3.源头在本市,在全国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及100人以上的,学校50人及50人以上的;
2.造成3例以下死亡的;
3.源头在我市,在全省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伤害人数30人及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出现危重病例的;
3.源头在辖市(区),在本市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