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1〕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镇江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有效防范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妥善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一)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段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财政预算和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落实监管部门责任,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体系。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能,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积极配合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
(四)从事食品安全监管、检验、企业认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强化内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制售食品的安全隐患与风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