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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1〕5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教育局、财政局、旅游局,各有关单位,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教育局、旅游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工信局、财政局、教育局、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加强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旅游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55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教育、财政、旅游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重要意义,共同推进我省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循环经济发展。

  二、各地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组织推荐辖区内符合《通知》要求的单位申报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经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和旅游部门意见后,于7月26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八份,并附电子版)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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