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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11年7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决定:

  全省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各乡、民族乡、镇,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代表选举的,可以推迟一个月。代表选举完成后,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市、区)、乡(镇)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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