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或者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必须确定或者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方案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5)建立土地利用竣工验收制度。为了规范国有土地管理,在办理国有土地供地手续时,必须明确用地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投资强度和竣工时间等主要指标。项目工程建设竣工后,由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利用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土地利用建设竣工验收通知书》,按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检查验收中发现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容积率、建筑系数和土地用途等土地利用指标条件,暂缓土地登记,并责令用地单位限期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在未对建设项目进行土地利用建设竣工验收前擅自进行登记的,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造成资产流失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 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
(1)努力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城市向空中发展,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建设高层商业、办公及住宅楼。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各类适合多层生产厂房的工业项目,必须采用多层生产厂房。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必须建设地下停车场,在满足车辆集散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2)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新增建设用地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满两年未供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尚未动工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按国家规定征收增值地价。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收回的,市、县政府应当在半年内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闲置的土地,重新安排使用;依法不能收回的,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储备等多种办法,及时盘活利用。
(3)依法复垦利用土地。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采矿、取土等原因挖损、塌陷土地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落实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者发放采矿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或者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灾毁和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进行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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