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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规划的通知

  --加强节能服务机构的培训和监管。建立科学的第三方认证体系,培育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权威认证评估机构。建立节能服务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明确节能服务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实施规范化动态管理。
  (八)节能示范推广工程。
  --实施100项重大节能技术、装备示范项目,形成节能能力100万吨标准煤。
  --争取建成10个节能示范园区、200家节能示范企业,200个节能示范社区、100家节能示范学校。
  (九)节能人才培训工程。
  建立健全工业、交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用能单位节能人才管理体系,使节能成为企业战略和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
  --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定期培训制度。广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培训,建立完善节能人才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和培训信息库。
  --逐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远程培训试点工作,将节能培训作为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
  --实施引导海外人才为粤服务计划,建立稳定的海外人才引进渠道和工作机制,引进中高级节能专门人才。
  (十)节能能力建设工程。
  --用能单位节能能力建设。建立完善能源基础管理体系,推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指导用能单位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导则》(GB/T17167-2006)规定配备和管理计量器具。
  --节能监管能力建设。推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监察业务培训,强化节能监察能力建设。
  --能源统计与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在全省所有地级以上市设立能源统计机构,所有县(区)配备专职能源统计人员。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统计知识培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加大节能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充实机构和人员,落实经费,制定相应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科学合理分解节能目标,层层落实到各级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完善评价考核办法,落实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动规划全面实施。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节能自律。
  (二)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按照“核定基数,分解增量”的方法,把“十二五”全省能源消费总量分解下达给各市,以节能倒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各市充分利用好有限的增量资源,优先上马一批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严格控制高能耗、低附加值项目的引进上马。在增量不足的情况下,各市可实行“等量置换”的原则,淘汰一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腾出能源环境空间用于优质项目的引进。坚持“有保有压”的原则,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而一个市无法实行“等量置换”的项目,可由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探索建立节能评估审查与能源消费增量挂钩的机制。推动工业园区从源头上把好节能关,把制定节能规划作为新建项目、新建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批准和认定的前置条件。
  (三)建立健全节能法规标准和监察体系。
  健全节能法规政策体系,制定出台《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配套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快完善各项节能标准,结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实际,对尚未制定国家节能标准的用能产品制定地方节能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研究制定较严的地方标准。加快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等监测机构建设,编制《工业企业能源量化管理与评价规范》,引导企业建立与自身能源活动相适应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省节能监察工作体系,依法加强节能监察;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执行情况、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专项节能监察。
  (四)加大政策支持节能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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