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与考务工作的通知
(粤建科函〔2011〕4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严格考试与考核,确保培训与鉴定质量,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及换证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70号)精神,以及原建设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上报计划和总结
各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于当年底上报下一年度培训与鉴定计划。自8月份起,于每次正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前15日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设在省厅科教处,以下简称“省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上报工作计划,同时抄报省建设教育协会(包括:参加本期鉴定的基本概况、培训地点、培训期数、开班时间、理论考试时间及实操鉴定时间等,并填报附表1)。培训鉴定完成后应在20日内上报书面总结(包括考务情况、通过鉴定人数、培训合格与不合格人员总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填报附表2);凡未及时上报上述情况的培训鉴定资料,省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不予以审批。
二、组织随机抽检
1.省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适时组织省建设教育协会、部分鉴定站负责人组成的省检查组,以随机检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到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抽检、复查。
2.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随机抽取学员信息等方式进行。对存在的问题当场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评估与考核
抽检情况将作为年度评估与考核的重要依据,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按照规定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培训与鉴定职责、直至取消鉴定资格。
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是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业技能鉴定站要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抓,实事求是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今后,各职业技能鉴定站年度质量评估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