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政策
(一)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2.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缴费基数。
3.参保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缴费基数。
(二)缴费费率
1.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缴费费率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核定缴费基数的9%或4.9%缴纳。按9%缴纳的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按4.9%缴纳的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只享受统筹基金应付待遇。
3.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随全市社会经济和医疗水平的发展,按规定程序批准可适当调整。
(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和比例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一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不同年龄段分别划入个人账户,具体划账比例为: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按本人年工资的0.8%划入;46周岁(含46周岁)以上按本人年工资的1.2%划入;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平均退休费的3.5%划入。
四、累计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包括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原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需满10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足额缴纳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医疗保险计算年度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六、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医疗保险年度内,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时,参保人员个人应首先支付起付标准费用。根据就诊住院治疗定点医院等级、次数,考虑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机构资源,具体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如下:
| 第一次
住院
| 第二次
住院
| 第三次住院及以后(每次)
| 家庭病床
|
起
付
标准
| 一级医院
(含社区)
| 240元
| 120元
| 120元
| 120元
|
二级医院
| 480元
| 360元
| 240元
| 120元
|
三级医院
| 600元
| 480元
| 360元
| 120元
|
三级甲等
医院
| 800元
| 600元
| 480元
| 1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