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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洛政〔201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和经办服务能力,体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2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务和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主要任务是:2011年7月1日起,将目前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区及所辖九(县、市)十个统筹地区调整为一个统筹地区。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全市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保基本、保大病、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坚持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相联系,实现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市级统筹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市级统筹的范围

  1.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市级统筹初期先实行全市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征缴比例、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逐步实行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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