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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5.4.1.4 提供至少 60 天的历史数据缓存,并可恢复至历史数据库。
  5.4.1.5 当已用存储容量达到总容量的80%时发出告警信息。
  5.4.1.6 存储的数据应包括设备数据、电池数据、业务数据和系统运行支撑数据。
  5.4.1.7 数据内容要求如下:
  a) 设备数据应包括充电机、充电车辆、电能计量设备、配电设备、视频监视设备和安防设备的信息、使用情况、故障事件、故障维修和更换情况等。
  b) 电池数据应包括电池厂家信息、电池参数、电池批次信息、电池充电历史记录、电池电压、电池充放电电流、电池充放电能、电池温度、电池SOC、故障记录等数据。
  c) 业务数据应包括充电站信息、工作人员信息、充电车辆信息、充电数据、收费数据、视频图像数据、综合评价数据等。
  d) 系统运行支撑数据可包括站内人员角色配置、业务配置、电费配置、统计报表定义等数据。
  5.4.2 数据管理和维护
  5.4.2.1 数据管理
  数据管理应具有如下功能:
  a) 提供充电站数据的内部和外部访问权限;
  b) 能接收城市充电网络管理中心的运营指令;
  c) 能提供不同等级的数据访问权限,阻止非授权用户读取、修改、破坏或窃取数据。
  5.4.2.2 数据维护
  数据维护应具有如下功能:
  a) 应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b) 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和适应性,满足数据规模的扩充及应用程序的修改;
  c) 可在线生成、修改数据库,对任意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修改时,应对所有相关数据同时进行修改,保证数据的一致性;
  d) 在系统死机、硬件出错或电源掉电时,系统应能自动保护实时和历史数据库,在故障排除重新启动时,能自动恢复至故障前状态。
  5.4.3 监视和报警
  5.4.3.1 监视
  通过显示器对站内主要设备运行参数和设备状态进行监视,应能监视各设备的通信状态。
  5.4.3.2 报警
  5.4.3.2.1 采集的模拟量发生越限、突变、数字量变位及计算机系统自诊断故障时能进行报警处理。
  事故发生时,事故报警装置立即发出音响报警,主机/操作员站的画面显示上应有相应设备的颜色发生改变并闪烁,同时显示报警条文。
  5.4.3.2.2 报警方式分为两种:事故报警和预告报警。
  5.4.3.2.3 对事件的报警应能分层、分级、分类处理,起到事件的过滤作用,能现场灵活配置报警的处理方式。
  5.4.3.2.4 事故报警和预告报警应采用不同颜色,不同音响予以区别,并自动启动事件记录打印。
  5.4.3.2.5 事故报警可通过手动和自动方式进行确认。
  5.4.3.2.6 事故、预告报警信号经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人工设定)其异常仍未消除,系统应再次启动相应报警,重复提示运行值班人员。
  5.4.4 控制与操作
  5.4.4.1 控制
  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应具有如下控制功能:
  a) 应能控制站内所有充电机启动/停止充电、配电设备断路器及与控制运行相关的其他重要设备;
  b) 应具有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两种控制方式,操作遵守唯一性原则。自动控制应由站内设定是否采用;
  c) 应能为操作人员提供灵活方便的人机交互手段,实现整个系统的监测和控制;
  d) 应能按要求对各种参数进行设置,具备按一定权限对设备参数、模拟量限值及开关量状态进行修改的功能,并予以记录。
  5.4.4.2 操作
  为使整个监控系统能安全可靠地运行,系统须具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具体要求包括:
  a) 设置操作权限:依据操作员权限的大小,规定操作员对系统及各种业务活动的范围,操作员应事先登陆,并应有密码措施,操作时应有完善的监护措施;
  b) 操作的唯一性:在同一时间只允许一种控制操作方式有效;
  c) 操作应在具有控制权限的工作站上才能进行。
  5.4.5 电能量处理及计费功能
  5.4.5.1 应对采集到的电能量进行处理。
  5.4.5.2 应能对电能量进行分时段的统计分析处理。
  5.4.5.3 应能适应运行方式的改变而自动改变计算方法,并在输出报表上予以说明。
  5.4.6 视频监控
  5.4.6.1 视频监控应对采集到的视频信号进行处理。
  5.4.6.2 视频监控应能实现实时视频监控。
  5.4.7 统计及分析
  5.4.7.1 应对充电机、电池等设备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5.4.7.2 应对电能量分时段和方向进行累计。
  5.4.7.3 可对其他纳入监控系统范围的监控设备的正常操作、事故跳闸次数、设备的维修更换、通道异常,设备的运行时间及各种操作进行分类自动记录和统计。
  5.4.8 制表打印
  可完成运行日志和各类事件报表及操作报表的打印。
  5.5 网元层功能
  5.5.1 总则
  网元层基本功能应包括:充电监控、配电监控、视频监控、其他设备监控;扩展功能可包括:电池检测、电池维护等。
  5.5.2 充电监控
  5.5.2.1 上送给监控系统的数据宜包括2类:充电机状态信息(包括电能信息)和电池信息。
  5.5.2.2 对充电机的控制功能应包括:充电机充电开始、停止、紧急停止的控制;充电机充电模式的调整;向充电机及其连接的电池管理系统下发对时命令。
  5.5.2.3 与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通信宜采用RS485、CAN或以太网通讯接口。单元的技术要求见SZDB/Z29.3-2011。
  5.5.2.4 配电监控
  5.5.2.5 应能采集配电变压器运行数据、开关状态;应能监控装置动作、故障信息、负荷电流、电压等数据,并上传至监控系统实现对站内供配电设备的监控。
  5.5.2.6 与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通信宜采用以太网通讯接口。通讯规约应支持DL/T 634-5-104、DL/T860的规定。
  5.5.3 视频监视
  5.5.3.1 应与站级监控层后台设备配合,实现对环境进行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监控,对充电站设备如充电机、蓄电池、配电设备等监视。
  5.5.3.2 布置在户外的摄像设备应为全天候使用设备。
  5.5.4 其他设备监控
  5.5.4.1 对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充电站,包括配备电池烟感监视装置的充电站,各传感器、探测器等设备通过现场总线方式接入站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再由规约转换器接入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
  5.5.4.2 站内其他规约的监控装置通过规约转换器接入监控系统。

6 系统技术要求

  6.1 主要技术指标
  6.1.1 系统性能指标
  6.1.1.1 通用性能要求
  6.1.1.1.1 应能具备至少同时监控16台充电机的能力;
  6.1.1.1.2 从控制指令输入到发出时间不宜低于200 ms;
  6.1.1.1.3 数据显示刷新时间不宜超过2 s;
  6.1.1.1.4 故障记录分辨率不宜低于100 ms;
  6.1.1.1.5 最低故障等级从接收到故障信息到报警保护时间不宜超过1 s;
  6.1.1.1.6 系统最长恢复时间不宜超过10 min;
  6.1.1.1.7 本地信息查询响应时间不宜超过2s,服务器数据查询响应时间不宜超过5 s;
  6.1.1.1.8 系统对时误差不宜大于100 ms;
  6.1.1.1.9 系统运行时CPU占用率不宜超过30 %,短时间内(10 s)不宜超过60 %;
  6.1.1.1.10 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20000 小时;
  6.1.1.1.11 系统可考虑具备一定的扩展性。
  6.1.1.2 数据库性能
  6.1.1.2.1 磁盘历史查询平均速度不宜低于2000 条/秒;
  6.1.1.2.2 数据并发访问指标应大于2;
  6.1.1.2.3 具备管理海量数据的能力;
  6.1.1.2.4 具备数据库服务恢复功能;
  6.1.1.2.5 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6.1.1.3 电能计量单元性能
  电能计量单元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冗余的数据备份,确保电能数据不丢失;
  b) 宜使用独立的网络。
  6.1.1.4 抗干扰能力
  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静电放电抗扰度应符合GB/T 17626-2中规定的4级。
  b) 辐射电磁场抗扰度应符合GB/T 17626-3中规定的3级。
  c) 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应符合GB/T 17626-4中规定的4级。
  d) 浪涌(冲击)抗扰度应符合GB/T 17626-5中规定的4级。
  e)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应符合GB/T 17626-6中规定的3级。
  f) 工频磁场抗扰度应符合GB/T 17626-8中规定的4级。
  g) 脉冲磁场抗扰度应符合GB/T 17626-9中规定的5级。
  h) 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应符合GB/T 17626-10中规定的5级。
  i) 振荡波抗扰度试验应符合GB/T 17626-12中规定的2级(信号端口)。
  6.2 运行设备要求
  6.2.1 总体要求
  6.2.1.1 设备应采用模块化结构,选用标准化、系列化产品,便于扩展、配套、运行维护,并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
  6.2.1.2 设备应具备强电场、强磁场、静电干扰的能力,并宜有防止雷电冲击和系统过电压措施。
  6.2.1.3 应有明确标识以表明其运行状态。
  6.2.2 站级监控层设备
  6.2.2.1 主机/操作员站
  主机/操作员站是站内监控系统的主要人机界面,应具有主处理器及服务器的功能,为站级监控层数据收集、处理、存储及发送的中心,管理和显示有关的运行信息,供运行人员对充电站的运行情况进行监视和控制。
  6.2.2.2 电能计费工作站
  6.2.2.2.1 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也可与站内监控系统相互独立设置。
  6.2.2.2.2 应能完成电能数据的采集和处理等工作,并确保电能数据的准确、完整与可靠。
  6.2.2.3 计算机系统
  对采用的计算机系统,应选用符合国际标准的、通用的、先进可靠的计算机设备。
  6.2.3 网元层设备
  6.2.3.1 就地监控装置应面向对象设计、采用统一的硬件平台、软件平台和数据库管理。
  6.2.3.2 应是模块化、标准化的结构,易维护和更换方便;任何一个模块发生故障,不造成其他模块的异常。
  6.2.3.3 选用的I/O模块,能在静电、高频、强磁场干扰的环境中正常工作而不降低精度和处理能力,抗干扰能力应满足站内运行环境的要求。
  6.2.3.4 应保证在接点抖动和存在外部干扰的情况下不误发信号。
  6.2.4 网络设备
  6.2.4.1 网络设备包括站级监控层和网元层网络的通信介质、通信接口、网络交换机等。
  6.2.4.2 监控室内网络通信介质宜采用超五类屏蔽双绞线。通向户外的通信介质应采用铠装光纤或铠装屏蔽双绞线。
  6.2.4.3 通信接口设备为站内其他规约的智能装置提供通信规约转换。
  6.3 软件要求
  6.3.1 软件总体要求
  6.3.1.1 操作系统应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系统软件(Windows或Unix)。
  6.3.1.2 建立一种面向用户的、灵活丰富的应用软件设计环境,以利于用户根据应用的需要安全地对应用软件进行补充、修改、移植、生成或剪裁。
  6.3.1.3 运行应用软件时应合理使用系统资源,避免不断消耗系统资源而导致系统死机。
  6.3.1.4 采用方便用户使用和维护的数据库,不应因人为或程序原因造成数据的不正当修改。
  6.3.2 监控系统软件
  6.3.2.1 应由系统软件、支持软件和应用软件组成。
  6.3.2.2 系统软件包括:成熟的实时操作系统、完整的设备诊断程序、完善的整定、调试软件和实时数据库。
  6.3.2.3 支持软件包括:通用和专用的编译软件及其编程环境,管理软件(如汉化的文字处理软件、通用的制表软件和画面生成软件、数据采集软件等),人机接口软件,通信软件等。
  6.3.2.4 应用软件应满足本系统所配置的全部功能要求,采用结构式模块化设计,功能模块或任务模块应具有一定的完整性、独立性和良好的实时响应速度。
  6.4 系统安全
  6.4.1 网络安全
  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与其它信息系统互联时,必须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设施,保证系统网络安全。
  6.4.2 软件系统安全
  应对系统设置用户权限,并建立严格、完善的密码管理,确保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操作的安全。系统应具有操作日志,记录所有受控操作发生的时间、对象、操作员、操作参数、操作机器IP地址等信息。
  系统应有防病毒措施。
  6.5 工作电源
  监控系统设备应由站内UPS提供AC 220 V/50 Hz交流电源供电,确保监控系统设备的不间断工作。
  交流电源失电时,UPS维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应为1 h~2 h 。

7 系统建设与系统验收

  7.1 系统建设要求
  7.1.1 应进行软硬件、网络环境建设,系统拓扑图可参照附录A及附录B,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
  7.1.2 应组织工作人员培训。
  7.1.3 应进行系统试运行,并根据试运行状况对系统进行调整。
  7.2 系统验收
  系统验收应包括功能验收、性能验收等。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



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典型结构图(单网结构)

  图A.1 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典型结构图(单网结构)(略)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



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典型结构图(双网结构)

  图A.2 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典型结构图(双网结构)(略)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7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电气接口

前 言


  SZDB/Z 29-2011《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分为八个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
  --第3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第4部分:车载充电机;
  --第5部分:交流充电桩;
  --第6部分: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
  --第7部分:非车载充电机充电接口;
  --第8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监控单元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
  本部分为SZDB/Z 29-2011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SZDB/Z 29.7-2010,与SZDB/Z 29.7-2010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针脚排布:增加引脚CC1,并且把原CAN屏蔽改为CC2;
  (2)修改了充电接口的额定电流电压;
  (3)修改了保护原理图;
  (4)增加测试项:车辆碾压和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透密封胶距离;
  (5)将插拔力改为140N;
  (6)增加了使用寿命要求并试验方法;
  (7)修改了线缆标称横截面积及对应的测试拉力值;
  (8)修改了充电接口的物理尺寸;
  本部分由深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深圳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普天海油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德林、蔡羽、文新民、陆象桢、徐涛、高声敢、余建国、黄志伟、李飞、余南华、蒋浩、孙卫明、柯丽、李涛、邓伟光、张建华、郭彬、邓先泉、傅毅、邵浙海、赵宇、刘金玉、吴智强、王凤仁、李志刚、郭鸿、雷惠博。
  本部分于2010年首次发布,2011年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充电接口的定义、技术参数、充电模式、功能定义与结构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6 标准电压
  GB/T 3956-2008 电缆的导体
  GB/T 4207-2003 固体绝缘材料在潮湿条件下相比电痕化指数和耐电痕化指数的测定方法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501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GB/T 11918-2001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1-200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一般要求
  GB/T 18487.2-200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电动汽车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
  GB/ T 19596-2004 电动汽车术语
  GB/T 20234-2006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插头、插座、车辆耦合器和车辆插孔通用要求
  QC/T 413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IEC 61851-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一般要求
  SAE J 1772-200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连接

3 术语和定义


  SZDB/Z 29.1-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防护等级 Protection Degree
  按照GB 4028定义,对带电部件的试指(IPXXB)、试具(IPXXC)或试线(IPXXD)接触所提供的防护程度。
  3.2
 
车辆接口 Vehicle Coupler
  连接活动电缆和电动汽车的设备,它由车辆连接器(集成或连接在活动电缆上的接头)和车辆插孔(车辆耦合器安装在电动汽车上的那一部分)两部分组成。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4 技术参数

  4.1 充电接口的标称值
  4.1.1 一般要求
  充电接口的标称值应符合GB/T 156确定的电气参数标称值。
  4.1.2 额定工作电压
  0V~30 V (用于信号、控制或低压辅助电源)

750 V DC


  4.1.3 额定工作电流

2 A (只用于信号或控制)

20 A DC(只用于低压辅助电源)

125 A DC

250 A DC

  4.2 标志
  A     安[培]
  V     伏[特]
  Hz     赫[兹]
  ~或a.c.  交流电
  或d.c.   直流电
  L1、L2、L3 交流电源
  N     中线
  或 或PE  保护接地
  DC+    直流电源正或电池正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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