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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7.8.1 应具备便于监控室、办公室及充电区工作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
  7.8.2 应尽可能提高充电站设施以及充电操作过程中被充电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性。

8 标识与标志要求


  充电站应在醒目地方明确提供以下信息:导向标志、充电位置引导标志与安全警告标识等。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直流计量装置

  A.1 配置、连接和安装方式
  A.1.1 应选用电子式多费率直流电能表进行电能计量。
  A.1.2 当电能表的最大标定电流大于等于充电机的额定电流时,选用直接接入式电能表;当电能表的最大标定电流小于充电机的额定电流时,选用经外附分流器接入式电能表。
  A.1.3 计量装置应连接在充电机直流输出端和被充电电动汽车之间。直流电能计量装置和被充电电动汽车蓄电池之间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A.1.4 计量装置的安装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分体式(安装在充电机输出端之外)和集成式(计量装置集成在充电机壳体之内)。
  A.1.5 计量装置必须有独立的操作和显示界面。
  A.1.6 计量装置和电能表应配备标准的通信接口。
  A.2 技术要求
  A.2.1 标准的电量值
  计量装置标准的电量值应与充电机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相匹配。
  a) 电能表的额定电压(DC):380 V、600 V;
  b) 电能表的标定电流(DC):10 A、20 A、50 A、(100A);
  c) 外附分流器的额定电流(DC):(100A)、150A、200A、500A;
  d) 外附分流器的额定电压(DC):50mV、60mV、75mV、100mV、300mV;
  e) 电能表的辅助电源电压(AC):220 V。
  注:括弧内的数值为可选值。
  A.2.2 准确度要求
  准确度要求如下:
  a) 电能表的准确度等级:1级;
  b) 外附分流器的准确度等级:0.2级。
  c) 在JJG 842规定的参比条件下,电能表的误差不应超过表A.1的规定值。
  d) 电能表的起动、潜动、电压影响等要求见JJG 842-1993第3~5章。
  e) 外附分流器的准确度要求见JB/T 9288-1999第4章。
  表A.1 电能表的误差极限(略)
  A.2.3 其他电的和机械的要求
  a) 对电能表绝缘的要求见JJG 842-1993 第6章。
  b) 对外附分流器其他电的和机械的要求见JB/T 9288-1999 第4.4条。
  A.3 功能要求
  A.3.1 电能表应能计量和保存累计的充电机充电电能和各费率电能;计量和保存每台电动汽车充电的电能和各费率电能。
  A.3.2 电能表应具有费率时段编程功能,并有防止未授权人操作的措施。
  A.3.3 计量装置应定时读取电能表的电能数据;保存累计的充电机充电电能和各费率电能及收取的费用;保存每台电动汽车充电的电能和各费率电能及收取的费用。
  A.3.4 电源失电后,所有数据都不应丢失,且保存时间应不小于180天。
  A.3.5 测量值显示位数:不小于6 位(含1~2 位小数),并可通过编程选定;计量单位:kWh。
  A.3.6 有自检功能的报警信息码。报警码应在正常循环显示项目中第一项显示。
  A.3.7 有自检功能的出错信息码。出错故障一旦出现,显示器必须立即停滞在某一信息码上。
  A.3.8 计量装置应能显示累计的充电机充电电能和各费率电能、收取的费用及费率时段等参数;应能显示本次充电的电能和各费率电能及收取的费用。
  A.3.9 计量装置和电能表应具有数据通信功能;电能表的通信规约应符合DL/T 645-2007的要求。
  A.4 其他要求
  8.1.1 电能表应满足JJG 842《直流电能表检定规程》中的相关要求。
  8.1.2 外附分流器应满足JB/T 9288《外附分流器》中的相关要求。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交流计量装置

  B.1 配置、连接
  B.1.1 电能计量装置设置在为车载充电机提供电能的电源插座进线侧。
  B.1.2 在电能表和充电电源插座之间不应接入其他与电动汽车充电无关的设备。
  B.1.3 按照DL/T 448-2000第5.1节的分类标准,根据车载充电机的负荷等级,该计量装置应属于V类电能计量装置。
  B.1.4 按照DL/T 448-2000 第5.2条的规定,对于低压供电,负荷电流小于50A的用户,电能计量装置采用直接接入式的接线方式。
  B.1.5 宜选用电子式三相四线有功电能表。
  B.1.6 如果具有计费要求,应采用多费率电能表。
  B.1.7 计费宜采用IC卡付费系统。
  B.1.8 计量装置和电能表应配备标准的通信接口。
  B.2 技术要求
  B.2.1 标准的电量值
  计量装置标准的电量值应与充电桩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相匹配。
  a) 电能表的额定电压(AC):3×220V/380V;
  b) 电能表的标定电流(AC):5A;
  c) 电能表的最大电流(AC):40A;
  d) 电能表的辅助电源电压(AC):220V。
  B.2.2 准确度要求
  a) 电能表的准确度等级:2级;
  b) 电能表的准确度要求见GB/T 15284-2002和GB/T 17215.321-2008。
  B.2.3 机械要求、气候条件和电气要求
  电能表的机械要求、气候条件和电气要求见GB/T 17215.211-2006。
  B.3 功能要求
  B.3.1 电能表应能计量和保存累计的充电桩充电电能和各费率电能;计量和保存每台电动汽车充电的电能和各费率电能。
  B.3.2 电能表应具有费率时段编程功能,并有防止未授权人操作的措施。
  B.3.3 计量装置应定时读取电能表的电能数据;保存累计的充电电能和各费率电能;保存每台电动汽车充电的电能和各费率电能。如具有计费功能,还应保存收取的费用。
  B.3.4 电源失电后,所有数据都不应丢失,且保存时间应不小于180天。
  B.3.5 测量值显示位数:不小于6 位(含1~2 位小数),并可通过编程选定;计量单位:kWh。
  B.3.6 有自检功能的报警信息码。报警码应在正常循环显示项目中第一项显示。
  B.3.7 有自检功能的出错信息码。出错故障一旦出现,显示器必须立即停滞在某一信息码上。
  B.3.8 计量装置应能显示累计的充电电能和各费率电能、本次充电的电能和各费率电能及费率时段等参数。如具有计费功能,还应能显示收取的费用。
  B.3.9 计量装置和电能表应具有数据通信功能;电能表的通信规约应符合DL/T 645-2007的要求。
  B.4 检定条件与方法
  电能表的检定条件和检定方法见JJG 596-1999。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前 言


  SZDB/Z 29-2011《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分为八个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
  --第3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第4部分:车载充电机;
  --第5部分:交流充电桩;
  --第6部分: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
  --第7部分:非车载充电机充电接口;
  --第8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监控单元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
  本部分为SZDB/Z 29-2011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SZDB/Z 29.2-2010,与SZDB/Z 29.2-2010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明确了对防火与消防安全的要求,规定了站内的建(构)筑物与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充电站内应配置的消防器材种类、规格及数量,增加了与加油加气站共建的充电站对消防安全的要求。
  2、取消了充电站设备布置在建筑物首层的规定,以适应不同充电站建设的实际情况的需要;
  本部分由深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深圳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普天海油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德林、蔡羽、文新民、陆象桢、徐涛、高声敢、余建国、黄志伟、李飞、余南华、蒋浩、孙卫明、柯丽、李涛、邓伟光、张建华、郭彬、邓先泉、傅毅、邵浙海、赵宇、刘金玉、吴智强、王凤仁、李志刚、郭鸿、雷惠博。
  本部分于2010年首次发布,2011年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7625.1-2003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 A)
  GB/Z 17625.6-2003 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 16A 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谐波电流的限制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1994 10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200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3-2008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7-201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2008 火灾报警系统安装验收规范
  GB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89-1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 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 5137-2008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23号)

3 术语和定义


  SZDB/Z 29.1-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电动公共汽车 Electric City Bus
  用于在城市道路上使用,含有电动机驱动,符合道路交通及安全法规要求的公共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EV)、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及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

4 总则

  4.1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
  4.2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
  4.3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技术监督检验部门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和材料。
  4.4 充电站选址应符合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逐步实施。
  4.5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等级、设备容量、站址环境和节能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4.6 编制电动汽车充电站规划时,应开展对充电站电能充储一体化的可行性研究,并适时对V2G的可行性进行技术论证。
  4.7 充电站建设前期,应开展对充电站的环境评价。
  4.8 城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应采用合理的通信方式(包括通信协议、组网方式等),对于具有5台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能力的充电站,应建立充电站全站监控系统,对充电机的充电过程、供配电系统电源和站内图象监控等实施全面监控。

5 充电站和充电桩

  5.1 充电站组成和功能
  5.1.1 充电站主要由行车道、充电区、供配电设施、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组成。宜设置充电机房、监控室、设备维修室、营业场所等功能区。
  5.1.2 具有电池更换功能的充电站应包括备用电池存储,电池更换的设施及场所。
  5.1.3 充电站供配电设施由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及其电力、控制线路等组成。
  5.1.4 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应包括供配电、充电、监控、计量和通信。扩展功能包括计费。
  5.2 充电桩组成和功能
  5.2.1 充电桩由桩体、电气模块、计量模块等部分组成。
  5.2.2 充电桩包括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桩。
  5.2.3 充电桩通常以成组的型式进行设置,以提高其利用率。
  5.2.4 充电桩基本功能为供电或充电、计量和通信,扩展功能为计费。
  5.3 充电站类型
  5.3.1 充电站类型
  充电站类型如下:
  a) 公共充电站: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站;
  b) 专用充电站:为特定范围的专用电动汽车设置的充电站。
  5.3.2 充电机配置
  充电机配置如下:
  a) 公共充电站:宜按照社会使用的电动汽车类型进行配置;
  b) 专用充电站:宜按照相应使用的电动汽车类型进行配置;
  c) 站内充电区停车位占地面积宜按电动汽车类型进行布置。
  5.4 充电站选址
  5.4.1 充电站选址应符合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
  5.4.2 充电站是中低压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站址选择应兼顾电网规划的要求,并与电网规划、建设与改造密切结合,以满足电力系统对电力平衡、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自动化等方面的要求,并结合变电站的建设、改造进行科学、合理的选址。
  5.4.3 充电站选址应便于供电电源的取得,宜接近供电电源端,并便于供电电源线路的进出。
  5.4.4 公共充电站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充电站与站外市政道路之间宜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进出和充电等候。
  5.4.5 专用电动汽车数量较多时,宜设置专用充电站。
  5.4.6 电动公共汽车使用的专用充电站宜设置在公交汽车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停车场附近。
  5.4.7 充电站应充分利用临近的道路、交通、给排水、消防等公用市政设施。
  5.4.8 充电站建设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5.4.9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满足GB 50058-1992的要求。
  5.4.10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5.4.11 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风向的下风侧。
  5.4.12 充电站不应设在厕所、浴室等场所的正下方,安装电气设备的功能用房不应与上述场所贴邻。
  5.4.13 充电站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5.4.14 充电站应预留一定的备用场地。
  5.5 充电站布置
  5.5.1 一般要求
  5.5.1.1 充电站总体布置应满足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和充电时停放,保障站内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5.5.1.2 充电区的入口和出口应至少有两条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充电站应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的停发和进出。
  5.5.1.3 充电区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 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 m。转弯半径按照电动汽车类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 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坡向站外。
  5.5.1.4 充电设施应靠近充电区停车位设置,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站内其他车辆的充电与通行。
  5.5.1.5 充电区应考虑安装防雨设施,以保护站内充电设施、方便进站充电的电动汽车驾乘人员。
  5.5.2 电气要求
  5.5.2.1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GB 50053-1994和GB 50054-1995的要求。
  5.5.2.2 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充电机及监控装置宜安装在各自的功能房间,以利于电气设备的运行、便于维护管理。
  5.5.2.3 变压器宜选用干式,且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0。
  5.5.2.4 当成排布置的低压开关柜长度大于 7 m 时,柜后应有两个出口通道。
  5.5.2.5 当受到条件限制时,变配电设施与充电机可设置在户外组合式成套配电站中,其基础应适当抬高,以利于通风和防水。
  5.5.2.6 变压器室不宜与监控室贴邻布置或位于监控室正下方,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防止电磁干扰措施,确保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稳定。
  5.5.2.7 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充电机、监控装置宜安装在各自的功能房间内。
  5.6 充电桩设置
  5.6.1 交流充电桩为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能,直流充电桩为电动汽车电池组提供小容量直流电能。
  5.6.2 新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的专用停车区;已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宜通过技术改造措施,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的专用停车区。
  5.6.3 办公、生产等场所的停车场宜根据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停车位数量设置一定比例的充电桩。
  5.6.4 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应设置靠近临近的配电站。
  5.6.5 充电桩宜实行“一位一桩”, 即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置一个充电桩,以便于使用和管理。
  5.6.6 室外固定式充电桩应安装在距地面至少200 mm以上的基础上,其基础底座四周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小动物从底部进入箱体,以满足防雨、防积水要求。
  5.6.7 室外的充电桩外壳防护等级宜不低于IP54,其外壳宜选用绝缘材料。

6 充电站和充电桩电气部分

  6.1 负荷及负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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